安博体育官方app下载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工队长张焕良同意后, 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 21 捆钢筋。 第二天 7 时许,又吊装 3 捆钢筋。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 码放。 到了 8 时许, 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 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 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 10 人死亡、4 人受伤。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 2.066 万平方米,是集体育、 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清华大学为建设单位,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总包单位。 根据现场勘验,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 3 标段, 深约 13 米、宽约 42.2 米、长约 58.3 米。事发前,已完成基坑南侧 1、2 两段筏板基础 浇筑,及 3 段下层钢筋绑扎、马凳安放等工作;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 未固定; 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 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 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 2000 余平方米。 调查组认为,未按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 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 7.7 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 在上层钢筋网上, 施工现场堆料过多, 局部过于集中, 导致马凳立筋失稳, 引起立筋上、 下焊接处断裂;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 32mm 减小至 25mm 或 28mm,且马凳布置间距过大,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 1m。 此外,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 管理混乱,监理不到位等为事故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议追究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 刘船等 16 人刑事责任;建议给予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戴彬彬等 14 人党纪、政纪处分; 建议给予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等多人或单位行政处罚。 根据调查报告,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 违反 《钢筋施工方案》 规定, 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 导致马凳立筋失稳, 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未按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要求的 32 毫米减小至 25 毫米或 28 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 0.9 米至 2.1 米,与要求的 1 米严重不符,且 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 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 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 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 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中国未来工程事故处理指导案例 2014 年 12 月 29 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10 人 死亡、4 人受伤。参建方的施工方 11 人、监理方 4 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 判处 3 至 6 年的有期徒刑。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 2014 年 6 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 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 于同年 12 月 29 日, 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 工人员违规施工, 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 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 10 死 4 伤。 2014 年 6 月, 被告人杨泽中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 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 之后, 其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 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泽中是商务经理、王京立为执行经理、 王英雄系生产经理、曹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6 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郝 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张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 工程师。 同年 10 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换丰违规签订 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 10 死 4 伤 2014 年 12 月 28 日 17 时许至 22 时许,钢筋组长李成才向班长李雷请示,并报施
荆鑫,项目部施工员。对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制作并安放马凳监督检查不力。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给予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上一年度收入 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 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闫德中上 一年度收入 100%的罚款;给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吊销一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给予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公司 200 万元罚款,吊 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 14 人,其中:总包单位 9 人,建设单位 2 人,政府主管 部门 3 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 4 人,其中:总包单位 3 人,监理单位 1 人。 施工方安全员的处分:韩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对现场钢筋作业 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 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工、 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 查不到位; 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 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12 条第 1 项的规定,责成建工一建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法定代 表人王殿军。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学具体负责该项目 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盖世杰。 2.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具有房 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 系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向东,总经理刘船。 2006 年,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合资改制了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占股 51%和 49%。建工一建公司与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相同。北 京建工集团将建工一建公司纳入下属二级公司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2014 年 7 月,建工一建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一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杨 冬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商务经理杨泽中、执行经理 王京立、 生产经理王英雄、 技术负责人曹晓凯、安全员韩宝元。经调查,在工程投标前, 叶耀东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其他项目任职。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泽 中。 3.劳务分包单位: 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 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法定代表人张换丰。现 场劳务队长张焕良,技术负责人赵金海,钢筋工工长田勇只、班长李雷、组长李成才。 4.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具 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张永刚。清华附中工程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执行总监张明伟、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田克军、土建监理工程 师耿文彪。 5.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设计研究院”),具 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惟敏。
2015 年 12 月 22 日法院一审宣判如下: 张换丰,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要求施工作业管理缺失, 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有期徒刑 6 年。 张焕良,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 全管理缺失,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钢 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要求。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 赵金海,技术员。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仍安排作业人员施工。有期徒刑 4 年。 田勇,钢筋工长。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规定不符。有期徒 刑 3 年 6 个月。 李雷,钢筋班长。盲目安排李成才吊运钢筋。有期徒刑 3 年。 李成才,钢筋组长。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致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有期徒 刑 3 年。 相关责任人 郝维民,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张明伟(执行总监,有期 徒刑 4 年 6 个月) 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 未监督钢筋施 工交底、备案项目经理不在岗等。有期徒刑 5 年。 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现场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其与耿文彪(监理 工程师, 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 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有期徒刑 4 年。 杨泽中,项目商务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 场安全措施不够, 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未督 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有期徒刑 6 年。 王京立,项目执行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 交底、 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 未及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安全事故隐患。 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 王英雄,项目生产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 作人员违规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有期 徒刑 3 年 6 个月。 曹晓凯,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要求 检查不到位, 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 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 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有期徒刑 4 年。
律师:李新征(作者:李新征,法学硕士,河南天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与协会立场无关)
2015 年 12 月 21 日,曾致 10 死 4 伤的“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坍塌案”一审宣判。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涉案工程实际控制人杨泽中等 15 名被告人 3 年至 6 年 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被判缓刑。笔者通过查阅《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 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作为外 行斗胆对此事发表些不成熟的见解。 1、 微妙而又复杂的多方关系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最终认定的责任单位分别包括, 建设单位清华大学、 总包单位北 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 、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 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诚成”) 、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简称“北京华清”) 、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清华设 计”) 。 业主是清华大学,总包为北京建工,监理单位北京华清,设计单位清华设计,北京 建工是北京地区施工市场上的实力派,北京华清为清华大学下属股份制企业,业主、监 理、设计都是清华系一家子的,实践中,我们往往会听到大家说施工方和业主走的近, 造成监理不便于管理,地位非常尴尬,但在这起事故中,监理和业主更近啊,这个问题 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后来看到一篇报道才恍然大悟, “此外,杨泽中、王京立、王 英雄到案后, 均揭发了清华大学基建处苏春生受贿一套价值人民币 5 万元红木家具的犯 罪事实, 目前苏春生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三人因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 表现,法院认为可以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 (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 15 人获刑:经理 揭发受贿被轻判》 ,2015 年 12 月 25 日,北京晨报) 其中杨泽中为项目商务经理,王京立为项目执行经理,王英雄为项目生产经理。可 叹, 北京华清的监理人员, 由于和业主都是一家子的, 都是内部协调的, 礼肯定也没送, 连个检举立功的机会也没有。 2、 着急上火赶工期献礼的业主 “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 个别剖面表达有误, 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 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 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 清华大学确定的招标 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 27.6%;在施工组织过程 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 设委开工日期; 且强调该工程在 2015 年 10 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 对 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 “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业主领导一拍板,业主的下属单位设计公司压工期,赶进度,业主的下属单位监理 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加上业主基建部门找的施工方。教训是,该是技术专业决 定的是,一定不能让权力介入,一定不能让权力干涉! 3、 劳苦而又不专业的项目商务经理 “2013 年,杨泽中(男,44 岁,自主择业)为进入建工一建公司工作,经 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杜建华介绍, 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赵纯青。 赵纯青承诺杨泽中 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2014 年 3 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 息发布后,杨泽中与建工一建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 10 万余元 用于投标。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标后,6 月 30 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
2015 年 12 月 22 日庭审,15 名被告人一齐被带入法庭。宣读起诉书后,只有 29 岁的施工员荆某表示“有意见”。 荆某说,自己 2014 年接触清华附中项目部,被分配到工地做实习生,做一些打杂 的活儿,以及做工程内部资料和跑腿。但根据检方证据,该项目施工的钢筋方案就是荆 某编写的。荆某在归案后表示,虽然编写了方案安博体育,但却不清楚承重马凳的规格。 下午 1 点,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与辩护律师之间出现分歧,律师对 认罪的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 此举引起王某某的不满, 他要求律师对自己进行最轻辩护。
王某某的律师则坚持,只能对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当庭被告人表示,解除委托, “炒掉”律师,辩护人收拾好文件随即离开法庭。 其他辩护人均强调被告人虽对事故确有疏漏之处,但也有该“减轻处罚”之处。 该工程实际控制人经理杨某某的辩护人称, 事故的主要原因跟其没关系, 即使是控 制人,但是没有直接左右事故的发生。 施工队长张某某的辩护人称, 本起事故为多因一果造成的。 总承包人提供钢筋方案 不符,监理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张某某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应负次要责任。 监理工程师耿某说, “我有疏漏我认可, 但导致直接原因的时间段不在我的职责范 围内。”